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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华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维护和监管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3-09     阅读次数:905     字体:【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金华开发区建设局、金义都市新区建设管理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建设环保征迁局、金磐开发区建设规划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提高行业监管能力,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自觉落实责任。我局对原《金华市建筑市场企业维护平台》《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进行了更新升级,现将新系统的信息录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维护平台信息录入

在金华市建筑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含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机构),须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www.jhjsj.gov.cn)“金华市建筑市场企业维护平台”重新注册,并持 “身份识别锁”进入金华市建筑市场企业信息录入平台,按“系统”要求录入本企业的企业信息、人员信息、项目信息等(证照扫描件必须为原件,复印件无效)并上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要求的人员身份阅读器与本系统共用。

二、企业信息审核

1.注册地在金华市行政区内建筑业企业的企业信息、人员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2.注册地不在金华市行政区内的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企业信息、人员信息由我局负责审核。

3.项目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审核。

4.审核通过的企业,可在金华市建筑市场企业信息维护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具有二维码功能的《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证明》,作为企业参与金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

三、工作要求

1.注册地在金华市行政区范围内的企业,企业录入审核工作在4月1日前全部完成。注册地在金华市行政区外的企业,按我局《关于对外地进金建筑业企业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金市建建〔2017〕16号)执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企业信息时,如有疑问的,可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中查询核实。

2.在建(未取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评价报告”的)项目,施工企业必须在4月15日前完成项目信息、重大危险信息、工程创优信息上报工作。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4月30日前完成质安监手续、施工许可和重大危险源审查工作。各建设主管部门应在4月30日前完成工程创优信息审核工作。

3.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在建项目,施工企业必须上报,施工企业拒不上报的,按有关规定对施工企业进行查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项目的核实统计,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同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情况报属地安委办、相关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4.系统中信用管理信息录入另行通知。

四、其它

1. 2017年4月1日起,我局原核发的《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手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同时废止。其使用功能由《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证明》替代。

2.自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4月1日的过渡期内,《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手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和《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证明》可共同使用。

3.建筑业企业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及时在“金华市建筑业市场信息系统”中做相应的变更。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提供的《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证明》进行扫描核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许可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发现企业提供的信息与本系统信息不一致的,应督促其及时更新。工程招标文件应将企业信息与本系统企业信息不一致的内容列入相应的扣分、废标条款。

4.对使用造假《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证明》的建筑业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5. “金华市建筑业市场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企业、人员、项目和信用信息)资源已实现全市共享,各县(市、区)不得另行要求企业办理《诚信手册》,已办理的2017年4月1日废止。违者将给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中扣分。

6.企业或监管部门在 “金华市建筑业市场信息系统” 录入信息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技术问题的,可向杭州方欣公司咨询(联系人:葛成龙,方燕;联系电话:0571-88210979,0571-85123700)。如对本系统建设有相关意见的,可与我局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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